门店销售部劳动合同书

合同范文cj_admin2019-10-05 15:00:26阅读:0

  门店销售部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单位劳动保障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甲方注册登记地址         邮编

  生产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人力资源部门)

  乙方(劳动者)姓名        个人劳动保障代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户口性质

  现居住地址          邮编

  住所电话           手机号码

  特 别 提 示

  1、本合同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劳务派遣劳动者使用《劳动派遣劳动合同书》,非全日制劳动者使用《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建筑业生产操作类岗位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使用《建筑业劳动合同书》。

  2、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是指甲方注册登记证上登记的人员。户口性质是指非农业户口或者农业户口。

  3、三种不同的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4、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发生变动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5、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要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6、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安排劳动者加班。

  7、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应当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要求,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8、当用人单位有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持有一份、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未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行为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正、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   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a、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b、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c、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 年 /月 / 日起至该项工作任务完成止。

  实行试用期制度的,其中试用期为 / 个月,从 / 年 / 月 / 日起至 / 年 / 月 / 日止。(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条 工作地点

  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协商变动乙方的工作地点。

  第三条 工作内容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其在 岗位(工种)工作。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依法协商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 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基准和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

  (三)乙方按照公司制定的每月或全年销售计划完成销售目标,按照甲方规定定期对商品库存进行盘点,产生差异由乙方自行补差。

  (四)乙方在聘用期间不得兼职与甲方同类竞争品牌的销售工作,不得泄露甲方销售商品的商业秘密,一经发现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扣除当月工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其他具体工作内容乙方须按照甲方岗位工作责任制度执行。

  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工作时间制度。经双方协商确定,乙方执行下列a种工时工作制。

  a、标准工时制。具体工作时间为

  b、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c、不定时工作制。

  (二)甲方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休息休假规定,保障乙方休息休假的权益。

  第五条 劳动报酬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工资执行下列 d 条款。

  a、乙方的工资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确定。

  b、甲乙双方协商约定月工资 / 元。其中,试用期月工资 / 元。

  c、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甲方定额,甲方按照约定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根据乙方的业绩,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d、其他形式:基本工资 (试用期 )+提成,提成按公司规定发放。每个月支付员工基本工资的80%,剩余20%基本工资做为全年绩效考核,在年底根据绩效考核一起发放,中途离职人员不发放剩余的20%绩效工资。

  (二)甲方于每月 15 日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享有最低工资保障。

  (三)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双方约定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月标准为 / 。

  第六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乙双方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甲乙双方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规定应由乙方缴存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乙方按规定享受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七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培训

  (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四)甲方按照国家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五)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甲方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六)甲方执行国家就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乙方进行职业培训,不断提高乙方的职业技能。

  第八条 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

  (一)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双方应当签字确认。

  第九条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公布的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甲方提出,乙方拒不改正的;

  5、因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乙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程序解除乙方劳动合同:

  1、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甲方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但甲方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乙方,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乙方。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按本条(三)、(四)项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乙方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乙方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在试用期内甲方与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乙方说明理由。

  (七)乙方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八)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十)甲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条第(五)项约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有本条第(五)项第2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乙方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三)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续订或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甲方按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一)甲乙双方可在本条中约定或者另行签订保密协议、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等其他约定条款。

  (二)在工作期间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培训所需费用先由甲方先行垫付,乙方在满一年后不需要支付其费用,若未满一年提前离职的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未其培训的全部费用开支。

  (三)若乙方不需要甲方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需要签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确认书;甲方将为表现好的乙方缴纳住房公积金,具体评选办法另定。

  (四)乙方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过同意后方可离职,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离职,离职前必须做好交接手续方可离职,否则甲方将不支付当月工资。

  (五)对于涉及公司相关商业资料的乙方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同行业的相关工作,并与甲方签订一个承诺的补充协议。

  (六)乙方在工作中出现差错对甲方造成的损失须全额赔偿。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一)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二)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三)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法》或者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的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服务期义务或竞业限制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其它事项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三)本合同不得代签和涂改,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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